福建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福建省實施《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規范造價員從業行為,提高造價員業務水平,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員是指經過全省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第三條 在省建設廳的指導和監督下,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造價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造價員管理制度;
(二)負責編制考試教材,組織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三)負責造價員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造價員驗證工作;
(五)監督檢查造價員從業行為;
(六)監督、指導設區市造價員管理機構工作;
(七)負責頒發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制作專用章等;
(八)負責省直單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的造價員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我省頒發的《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是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資格證明。
第二章 造價員資格考試
第五條 造價員資格考試采用《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和規定的考試教材,實行全省統一考試。
第六條 申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參加省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全省統一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取得造價員資格證書。
第七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分為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專業,其考試科目為《工程造價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及《工程計量和計價實務》。
第八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年齡在60周歲以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1、工程造價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2、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滿1年。
第九條 工程造價專業大專及以上應屆畢業生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可申請免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經省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免試。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造價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與其資格證書載明的專業相符,在業務文件上簽名和加蓋造價員專用章,并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第十一條 造價員不得同時受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
第十二條 造價員應配合造價管理機構建立造價員信息系統和信用檔案,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是指對造價員提高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專業教育等。
第十四條 造價員繼續教育由省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每年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10學時。
第五章 資格證書變更
第十五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名稱變更的,經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造價員工作單位變動分為省內工作單位調動變更、跨省工作單位調動變更。
第十六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調動或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程序:
(一)工作單位省內調動變更:申請人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網”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資格證書省內變更申請表》,并下載打印,經原、現聘用單位雙方同意變更,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由調入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二)工作單位調動跨省變更:申請人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網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資格證書跨省變更申請表》(省外調入或本省調出),并下載打印。
省外調入的變更:經原、現聘用單位雙方同意變更,到我省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并換發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調出本省的變更:經調出企業同意變更,所在地的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本省手續。從業專用章收回。
(三)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變更:申請人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網”造價員管理系統,填寫《造價員工作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表》,下載打印,并提交記錄變更的工商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一式兩份),經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原件退還,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工作單位調動資格證書變更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工作單位調動變更申請表:
1、《造價員資格證書省內變更申請表》
2、《造價員資格證書跨省變更申請表》(省外調入)
3、《造價員資格證書跨省變更申請表》(本省調出);
(二)原單位的解聘證明;
(三)本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四)新聘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造價員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專用章;
調出省外的變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八條 變更到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企業的造價員除提交第十七條的書面材料外,還需提交人事檔案代理協議,社保機構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名單及近期繳費憑證。
第十九條 造價員工作單位調動變更,原則上一年內只能辦理一次。因單位倒閉、重組或更名,申請人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可再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證章管理和驗證
第二十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統一印制,證書首頁發證單位欄加蓋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公章,簽發單位加蓋省造價管理機構鋼印。
第二十一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編號按中價協制定的全國統一規則編排:第一位為福建省簡稱“閩”,第二、三位為發證年份的后兩位數,第四位由省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編排,后五位為證書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詳見附表)。
第二十二條 造價員專用章由省造價管理機構按照中價協規定的統一格式制作。專用章為長方型規格,長48mm,寬17mm。橫排3行,第1行為專用章名稱(即“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第2行為姓名(字間空一格),第3行為資格證書編號及專業名稱。
第二十三條 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應由本人保管。證書或專用章遺失,本人需在相關媒體刊登遺失啟事,并攜《福建省〈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章)遺失補辦申請表》(網上下載)和遺失啟事,經所在地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核實后,報省造價管理機構辦理證(章)補辦手續。
第二十四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每年進行一次驗證。驗證工作由省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組織。
第二十五條 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業績、繼續教育情況、從業行為、職業道德等。
第二十六條 造價員驗證在網上管理系統申請,并攜下列書面材料到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驗證:
(一)《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申請表》;
(二)造價員資格證書;
(三)造價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二十七條 驗證結論分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種。驗證合格者,由造價員管理機構在資格證書驗證記錄欄加蓋造價員驗證合格章(省造價管理機構統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為三個月,到期整改仍不達標,驗證結論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合格或注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一) 無工作業績的;
(二) 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五)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六)涂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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