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更新時間:2012-11-19 17: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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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G.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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