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歸納(19)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權:同時履行抗辨權;后履行抗辨權;不安辨權權; $lesson$
2、合同法規定,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合同法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4、合同終止的幾處情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個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5、合同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的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6、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頷;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為前提;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8、違約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行為客觀存在;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9、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
10、其他違約的情形:未防止損失的擴大;雙方都違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違約;侵害對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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