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2010年造價工程師報名時間6月7日-13日


淮人社秘[2010]128號
關于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濉溪縣、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及省屬駐淮有關單位:
$lesson$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9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科目及答題方式
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定于10月23日—24日舉行,具體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如下:
日 期 | 時 間 | 科 目 |
10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 |
下午14:00—17:00 |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 |
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 (土建、安裝) |
下午14:00—18:00 | 工程造價案件分析 |
《工程造價案件分析》科目為主客觀,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3科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
二、考試管理模式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采取滾動管理模式,不免試考4科的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免試考2科的人員須在當年一次性通過方為合格。
檔案號是實施滾動考試管理的關鍵識別標識,考生必須妥善保管好準考證并牢記自己的檔案號,以確保成績有效滾動。
三、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2.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3.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和獲碩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4.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在《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下發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滿25年。
因違反考試紀律,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參加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四、報名、報考資格審查、繳費時間及辦法
(一)網上提交報名信息
考生于2010年6月7日至13日登陸安徽人事考試網(www.apta.gov.cn),按照網站規定的流程簽訂誠信承諾書、填寫個人報名信息、上傳本人照片,并于24小時后上網查看照片審查結果,照片審查不合格的,重新上傳照片;照片審查合格的,下載打印報名表。(咨詢電話:0551—2884613,3457905)
(二)現場審查報考資格
我市考生資格審查時間為2010年6月21日—22日。各主管單位應在規定時間攜帶考生報名材料,報考費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資格審查匯總表》(附件),先到市建委定額站(聯系電話:0561—3023446)進行資格審查,然后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聯系電話:0561—3881256)進行資格審查。
考生現場資格審核時需要攜帶的報名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護照或軍官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
2.本人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1張。
3.本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原件和復印件1張。
4.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證明。
5.從安徽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的報名表和誠信承諾書各1張,并簽字確認。
6.報考條件中列舉其它的材料。
凡在報名審查中發現有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即予取消報考資格;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現場繳費
通過報考資格審查后到市人事考試中心(聯系電話:0561—3050601)繳納報考費,逾期不予辦理。
五、準考證辦理
考生于2010年10月19日—24日登陸安徽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
六、考試費用
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1108號文件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6]240號文件規定,此項考試費用按每人每科67元收取(含上繳國家部分)
七、注意事項
應考時,考生須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進入考場。嚴禁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座位。
2010年度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守則等,按省人事廳等部門皖人發[2002]78號文件規定執行;違紀處理辦法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號)規定執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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