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價工程師《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資料精選(78)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協商解除;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解除;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2.當事人違約情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4.合同解除后,當事人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5.發包人的違約責任: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各項價款或工程師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6.承包方施工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爭議的解決方式:調解或和解、仲裁、起訴;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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