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價工程師《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資料精選(70)


1.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須向法院申請;
2.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3.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如果出現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的分析;
4.從不同的角度看,不論因為什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必須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為發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和承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兩種情況;發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變更沒有拒絕的權利;
5.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6.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收到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7.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范圍: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改變原來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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