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考試要點(17)


321. 選擇合同的類型應考慮以下因素:項目規模和工期長短;項目的競爭情況;項目的復雜程度;項目的單項工程的明確程度;項目準備時間的長短;項目的外部環境因素;
322.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發布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理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的樣本;
323. 《施工合同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二是《發包人供應材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修書》。
324. 組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325. 工程師的職責:工程師委派具體管理人員;工程師發布指令、通知(可發口頭指令48小時內確認);工程師應當及時完成自己的職職責;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326. 項目經理的職責:代表承包人向發布人提出要求和通知;組織施工;
327. 在有下列情況下的工期延誤,工期可以相應順延: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發包人不能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累計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事件;專用條款中約定可工程量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328. 承包人在工期順延情況發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的14天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
329. 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辦法,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330. 工程預付款主要用于采購建筑材料,預付款額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工作量30%,大量采用預制購件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安裝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1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可適當增加;預付時間不遲于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預付的,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1. 工程量的確認:首先,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然后,工程師進行計量;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不參加計量,發包人自行進行,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332. 發包人應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33.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28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34. 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決算報告及完整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決算報告及完整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5. 承包人收到竣工驗收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6. 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但汪應超過施工合同價的5%.
337.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報工程師認可后實施。承包人負責申報手續屏承擔有關費用;
338. 施工時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錢幣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339. 不可抗力結束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40.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找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害、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提;承發包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所需清理、修復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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