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考試要點(21)


402. 承包人應當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承包人在索賠申請發出28天內發出索賠的證據資料,包括事件原因,索賠依據,以及其他計算出的該事件影響所要求的索賠額和申請展延工期天數;
40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04. FIDIC合同條件對承包商索賠作出了規定:承包商發出索賠通知(28天內);承包商未及時發出索賠通知的后果(失出索賠權);承包商遞交詳細的索賠報告(42天內);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有情況具有連續性影響,則詳索賠報告視為中間的,承包商應當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索賠報告,說明累計索賠延誤時間和金額,以及能說明其合理要求的進一步詳細資料;承包商應當在索賠事件或者情況產生影響結束后28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并經工程師認可的其他期限內,遞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405. 提出索賠的依據: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雙方往來信件及各種會談紀要;進度計劃和具體的進度以及項目現場的有關文件;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國家騰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各種會計核算資料,材料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
406. 索賠費用內容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保險費;管理費;利潤;
407. FIDIC合同條件中,不同索賠事件導致的索賠內容不同,大致有以下區別:
序號 | 款條號 | 主要內容 | 可補償費用 | ||
工期 | 費用 | 利潤 | |||
1 | 1.9 | 延誤發放圖紙 | √ | √ | √ |
2 | 2.1 | 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 √ | √ | √ |
3 | 4.7 | 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代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 √ | √ | √ |
4 | 4.12 |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 √ | √ | |
5 | 4.24 | 施工中遇到的文物和古跡 | √ | √ | |
6 | 7.4 | 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 √ | √ | √ |
7 | 8.4(a) | 變更導致竣工時間的延長 | √ | ||
8 | (c) | 異常不利氣侯條件 | √ | ||
9 | (d) | 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延誤 | √ | ||
10 | (e) | 業主或其他承包商干擾 | √ | ||
11 | 8.5 | 公共當局引起的延誤 | √ | ||
12 | 10.2 | 業主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13 | 10.3 | 對竣工檢驗的干擾 | √ | √ | √ |
14 | 13.7 | 后續法規引起的調整 | √ | √ | |
15 | 18.1 | 業主辦理的保險未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部分 | √ | ||
16 | 19.4 |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害 | √ | √ |
408. 費用索賠的計算方法有實際費用法、修正總費用法;
409. 工期索賠中應注意的問題: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工期索賠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410. 比例計算法:工期索賠值=額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價格/原合同價*原合同總工期
411. 共同延誤的判斷,應依據以下原則:首先判斷發生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期拖期負責;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包人原因,則在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如果初始延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如果初使延誤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412. 索賠報告的內容:總論部分(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核人員名單);根據部分(索賠事件發生情況;已遞交索賠意向書;索賠事件的處理過程;索賠要求的合同根據;所附證據資料);計算部分(額外開支的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和所失利潤);證據部分;
413. 根據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國家有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據的資料;
414. 工程價款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按月結算支付;分段結算支付;
415. 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416. 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包工包料的工程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在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逐年差不多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價價規范》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對只包定額工日的工程項目則可以不付預付備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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