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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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了物流貨物堆放場地平整工程合同,規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綜合價格》進行結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發包人未解決好征地問題,使承包人7臺推土機無法進入場地,窩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沒有按期交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口頭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礎上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變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廣東省某廠估價標準機械化施工標準”結算。工程完工結算時因為窩工問題和結算依據發生爭議。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承擔全部窩工責任并堅持按第一次合同規定的計價依據和標準辦理結算,而發包人在答辯中則要求承包人承擔延期交工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第一個合同有效,第二個回頭交涉的合同無效,工程結算的依據應當依雙方第一次簽訂的合同為準。
[案例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工程結算計價的依據,即當事人所訂立的兩份合同哪個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書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簽訂、變更或解除,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中的第一個合同是有效的書面合同,而第二個合同是口頭交涉而產生的口頭合同,并未經書面固定,屬無效合同。所以,法院判決第一個合同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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