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練習題:第二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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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合同法及價格法
1.下列關于承諾的說法錯誤的是()。
A.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
B.承諾應當以行為或通知的方式作出
C.承諾通知自發給要約人時生效
D.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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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情形下是無效的。
A.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C.純獲利益的合同
D.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3.根據《合同法》,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則()。
A.無論價格升降,均按新價格執行
B.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C.無論價格升降,均按原價格執行
D.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合同的訂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和承諾的生效是指()。
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承諾通知發出
B.要約通知發出、承諾通知發出
C.要約通知發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D.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5.根據《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包括()的合同。
A.損害集體利益
B.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
C.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
D.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我國《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
A.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B.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C.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采用格式條款
D.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E.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7.根據合同法,下列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是()。
A.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C.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E.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8.根據《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有()。
A.違約責任以無效合同為前提
B.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C.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D.違約責任必須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
E.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9.根據《價格法》,經營者有權制定的價格有()。
A.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B.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C.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D.屬于政府定價產品范圍的新產品試銷價格
E.公益性服務價格
10.根據價格法,在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
A.公用事業價格
B.公益性服務價格
C.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D.價格波動過大的農產品價格
E.政府集中采購的商品價格
【答案解析請翻頁查看】
【答案】
1.C 2.B 3.D 4.D 5. BD 6. BDE 7. AD 8. BCE
9. CD 10. ABC
【解析】
1. 本題考察承諾的相關內容,見 P47。
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 本題考察效力待定合同,見 P49。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三種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其余情況均無效:
①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②純獲利益的合同;③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3. 本題考察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見 P52。
4. 本題綜合考察要約和承諾的生效。見 P46—P47
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和承諾的生效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5. 本題考察效力待定合同,見 P49—P50。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其中,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于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中的第四種情形),
6. 本題考察格式條款,見 P48。
按照《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7. 本題考察無效合同,見 P50。
無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 本題考察違約責任及其特點,見 P55。
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9. 本題考察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見 P58。
根據《價格法》,經營者享有如下權利:(1)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3)制訂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10. 本題考察政府定價行為,見 P59。
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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