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
更新時間:2019-02-25 16:29:2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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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備考2019年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小編整理分享了“2019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知識點:承諾”,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諾
第二章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節 合同法及價格法
4. 承諾
定義: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即時作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期限的起算日: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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