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關于調整《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通知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關于調整《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
證書核發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按照我省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進一步提高《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效率,方便施工企業即時辦理工程規費計取標準,現對《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實施辦法》(川建價發〔2014〕34號)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調整內容
將第十三條第(三)款內容調整為:
核發《四川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證書:
1、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負責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施工企業、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業規費標準核定和發證工作。
2、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的施工企業規費標準核定和發證工作。除省屬施工企業、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外入川企業外,無論核定的各項規費費率高低,均由所申辦地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核定和發證。
二、工作要求
1、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工作制度。制定和公開辦事指南,制定審查工作細則。
2、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實施辦法》(川建價發〔2014〕34號)、《關于修訂〈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建價發〔2015〕48號)的規定,對申辦企業的書面材料及網上材料嚴格進行審查并核定各項費率,審查和核定工作應規范。
3、對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應當現場核發,不得拖延。
4、對當年已核定規費標準的施工企業,其規費標準當年不得重新核定。
三、監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全省《四川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的核發情況實施動態監管抽查工作。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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