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造價師造價管理考點練習: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一、合同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于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合同書。
2)信件。
3)數據電文。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2.合同內容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做了專門規定。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習題:根據《合同法》,下列關于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發由后的承諾通知不得撤回
B.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C.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D.承諾的內容可以與要約的內容不一致
答案:B
4.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2)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習題:根據《合同法》,下列關于格式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是()
A.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有利于保證合同雙方的公平權利
B.《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C.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D.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格式條款
答案:B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玫。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3.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無效合同通常有兩種情形,即整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4.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2)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三、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
(2)誠實信用。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四、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的本質區別,則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五、合同終止
1.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使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合同關系消滅。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_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1)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的條件可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包括:
①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如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并且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若對方對解除合同持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在解除時應依照其規定辦理手續。
3.合同債務抵銷
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抵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債務履行往往要有債權人的協助,如果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不能履行債務,使債務人總是處于隨時準備履行債務的局面,這對債務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了提存制度,并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情況之一。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六、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
2.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①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
②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合同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及減少價款或者增加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約定解決。
七、合同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2.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由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范的規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做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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