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社部:造價工程師對應職稱為工程師或經濟師
【摘要】現將《安徽省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印發《安徽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7〕7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13日
安徽省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7〕59號)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交叉,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現就我省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取得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藥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消防工程師、護士執業資格、醫師執業資格等12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根據我省實際,結合行業隊伍發展需要,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等10項準入類職業資格(見附件)的人員,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工程技術職務。其中,對于取得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一級建筑師或一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對于取得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二級建筑師或二級建造師資格的人員,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取得出版、計算機軟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通信、機動車檢測維修、社會工作者、銀行業、資產評估、房地產經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咨詢(投資)、礦業權評估、土地登記代理、稅務、會計、審計、統計、經濟、衛生、翻譯等20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三、我省組織實施的職稱考試與職稱對應關系
取得我省組織實施的圖書資料、檔案、藥學、律師、標準化等5項以考代評類職稱考試證書(見附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四、國務院已取消的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質量、企業法律顧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招標、物業管理、管理咨詢等8項資格證書的(見附件)人員,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五、有關要求
(一)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或職稱考試證書,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二)符合晉升職稱條件的,可持證書直接申報。
(三)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上述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在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內,按照相應專業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序,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從獲得相應級別、層級職業水平證書、職稱考試證書人員中擇優聘任。
(四)相關職稱管理部門要指導用人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做好職稱與職業資格銜接對應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我省將根據國家政策及時作出調整。
附件: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
|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 |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可聘專業技術職務 |
|
|
1 |
房地產估價師 |
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
|
2 |
造價工程師 |
人發[1996]77號 |
理工類學歷:工程師或經濟師 |
|
|
3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人社部規〔2017〕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4 |
執業藥師 |
人發[1999]34號 |
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
|
|
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87號 |
工程師 |
|
|
6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106號 |
工程師 |
|
|
7 |
注冊驗船師 |
國人部發[2006]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8 |
注冊計量師 |
國人部發[2006]40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9 |
注冊測繪師 |
國人部發[2007]1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0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人社部發[2012]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1 |
護士執業資格 |
衛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號;人發〔2000〕114號;衛人發〔2001〕164號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2 |
執業醫師資格 |
衛人發〔2000〕462號 |
執業醫師:醫師 |
|
|
13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人發[2003]2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4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人發[2003]2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5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人發[2003]2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6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人發[2003]2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7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人發[2002]3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8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國人部發[2005]5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
19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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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建設[1997]222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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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注冊建筑師 |
國務院令第18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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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造師 |
人發〔2002〕111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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