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征求建造師管理規定意見的函》的解讀


【摘要】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修改意見,《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因部分政策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需要,需要進行修訂,現小編針對修訂之處解讀如下僅供廣大建筑從業人員參考:
關于《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市【2017】512號文)的解讀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修改意見,《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因部分政策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需要,需要進行修訂,現小編針對修訂之處解讀如下僅供廣大建筑從業人員參考:
一、規范建筑市場管理,調整建造師執業范圍
第二十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獨家解讀】給小單位、小型項目上了緊箍咒,以前小單位接小項目,可以不用建造師,現在凡是施工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無論工程大小,必須由建造師擔任,必將會持續帶來建造師的培訓熱、考證熱。
二、強化項目管理人員的執業資格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獨家解讀】“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重要管理人員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沒有對建造師的等級提出嚴格要求,但不排除以后會有相關規定。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將進一步增加。
三、弱化建造師執業的地域限制
第二十一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獨家解讀】眾所周知,之前二建證書只能在本省職業,新規定為可在全國范圍內執業。一方面平衡各省份之間對于二建需求量的差異,間接稀釋了部分地區二建證書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改變不同地區二建價格,同時各省份二建考試的合格線也有可能會有相應的調整。
四、注冊條件改變,有效期延長
第十一條 首次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注冊。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逾期未申請注冊的,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其中,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行為,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時,申請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須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核驗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獨家解讀】重新注冊由原來的1個月社保證明改為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為規范建造師的執業提供了新的保障;注冊有效期由3年變為5年,在一定程度上給建筑企業和建造師進行了減負。
綜上所述:建造師定位為工程管理復合型人才和擔任項目管理人員的必備資格,既關系國計民生,又涵蓋各方利益訴求,建市【2017】512號文件會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的管理,激勵更多的從業人員加入建造師的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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