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造價師《工程計價》講義:第五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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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重點】
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及選擇
(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類型。
1、 總價合同
(1) 固定總價合同:這種形式適合于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工程要求十分明確的項目。
(2) 可調總價合同:(由于通貨膨脹引起工料成本增加達到某一限度時,合同總價應相應調整)這種合同方式,發包人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見的費用因素的主要風險,承包人承擔通貨膨脹因素的將要風險以及通貨膨脹因素外的其他風險。工期較長(臺一年以上的)工程,適合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2、 單價合同
這類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并且能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等手續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
(1)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明確的情況下(但技術條件應明確),而以后又需要增加工程內容或工程量時,可以按單價適當追加合同內容。
(2) 可調單價合同。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的選擇【考點】
選擇標準 |
總價合同 |
單價合同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項目規模和工期長短 |
規模小,工期短 |
規模和工期適中 |
規模大,工期長 |
項目的競爭情況 |
激烈 |
正常 |
不激烈 |
項目的復雜程度 |
低 |
中 |
高 |
單項工程的明確程度 |
類別和工程量都很清楚 |
類別清楚,工程量有出入 |
分類與工程量都不甚清楚 |
項目準備時間的長短 |
高 |
中 |
低 |
項目的外部環境因素 |
良好 |
一般 |
惡劣 |
二、 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種類
(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三)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主要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政府投資項目,且設計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招標。
三、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
(一) 概述
1、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簡介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由通過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構成,且附有合同協議書、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等三個格式文件。
2、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順序【考點】
合同協議書
Ø 中標通知書
Ø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Ø 專用合同條款
Ø 通用合同條款
Ø 技術標準和要求
Ø 圖紙
Ø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Ø 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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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 發包人義務【開工前準備、開工后協調】
(1) 保證承包人免于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3)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證。
(5)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7)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8)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義務【組織施工、照管現場】
(1) 遵守法律
(2) 依法納稅
(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6) 負責施工場地及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8) 為他人提供方便
(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3、 監理人
(1)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并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
(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三) 施工進度和工期
1、 進度計劃
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
2、 開工
監理人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工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計算。
3、 工期延誤
(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潤:
1) 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特性
3) 發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4)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停工
5) 提供圖紙延誤
6)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7) 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上述原因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誤。
(2)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4、 暫停施工
(1)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2) 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的,除了該項停工屬于承包人的責任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按有關變更條款的約定視為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違約。
5、 竣工驗收
(1) 工程竣工條件。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 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3) 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 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 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 竣工驗收過程。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審查申請報告各項內容,監理人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
(四) 施工質量和檢驗
1、 工程質量要求
2、 施工過程中的檢查
3、 隱蔽工程的檢查【重點】
(1) 通知監理人檢查。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分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
(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做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要求重新檢查。
(3) 監理人重新檢查。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程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
5、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 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 缺陷責任期延長。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在缺陷責任期(或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3) 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五) 其他內容
1、 化石、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不利物質條件
指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3、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不會破壞已完工程,一般只影響工期】
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當發包人不同意延長工期時,可按有關“發包人的工期延誤”的約定,支付為搶工增加的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4、 不可抗力【各自損失各自承擔,工程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不可抗力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 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 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六) 違約責任
1、 承包人違約
2、 發包人違約
(七) 爭議解決
1、 爭議評審
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2、 爭議的法律解決——仲裁或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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