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造價師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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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P36上)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P36上)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P36上)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P36中)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提示】誰犯了錯誤就懲罰誰
(2)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
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
《合同法》規定:(P36中)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P36下)
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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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P36下)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P37上)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其他情形。
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P37上)
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造價管理知識點練習: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提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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