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例分析:2012年廣東加工作坊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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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 月 4 日 15 時 30 分,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陳店鎮一文胸加工作坊發生火災,造成 14 人死亡和 1 人重傷,直接財產損失 2 萬元,起火原因為人為放火。
一、起火單位基本情況
該文胸作坊是潮南區陳店鎮一家典型的內衣加工作坊,為普寧人鄒某某向新溪西村村民張某某所租。所在建筑共三層半(局部四層),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坐西朝東;其中第一至三層建筑面積均為 150 平方米,第四層為 84 平方米(不含露臺)。建筑物內僅設置一條室內樓梯,東面北側窗戶設置一消防逃生口。著火建筑南、北兩面均未開窗。毗連著火建筑北面是五層住宅,南面是空地,西面是單層住宅(簡易鐵皮棚),東面是寬 6 米的巷道。該作坊建筑一層為裁床車間,二層為辦公室,三層是縫紉車間,四層作為半成品倉庫使用,露臺搭建成一石棉瓦屋頂的鐵皮棚,用作壓碗定型車間。該作坊主要生產內衣,建筑內存放大量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原料中多為海綿、化纖布料等。
二、火災撲救情況
汕頭市公安消防支隊 119 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后,立即調派潮南、潮陽、陳店等 2 支公安消防隊、1 支專職消防隊伍共 13 輛消防車、84 名消防隊員趕赴現場撲救。15 時 34 分,首先到達火場
的陳店鎮專職消防隊出水滅火;15 時 40 分,潮南區公安消防大、中隊增援力量到達火場?;馂挠?15 時 55 分被控制,16 時 30 分被徹底撲滅?;馂陌l生時,該作坊內共有 30 人被困,其中 15 人從消防逃生口中逃生,另有 14 人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1 人重傷。經公安刑偵部門對死者尸體進行尸檢,均為煙熏窒息致死。
三、起火原因
火災發生后,汕頭市、潮南區兩級公安及消防部門立即組成調查小組,連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12 月 4 日下午,省公安廳派出刑偵、火災調查老師,會同當地有關人員對現場進行反復勘查、清理,根據燃燒痕跡特征和證人證言以及現場取證檢驗結論,認定起火部位位于該作坊首層,起火原因為人為放火,其依據如下:
(一)起火部位認定
1、首層物品有明顯過火痕跡;二層辦公墻面及樓板煙熏痕跡明顯,基本無過火痕跡(樓梯口隔墻上部吊頂木板燒穿)。三層車間物品無過火痕跡,墻面及樓板煙熏明顯。四層物品無過火痕跡,墻面及樓板煙熏明顯,露臺車間石棉瓦燒碎塌落。樓梯內木扶手有明顯過火痕跡,天井玻璃碎裂。
2、外置鐵皮棚東側墻即建筑一層的西側墻窗戶上部和屋頂存在較重的煙熏痕跡,煙熏高度在窗戶下沿高度之上,與窗戶位置對應的屋頂存在“白斑”,窗柱的上部存在金屬變色痕跡,北側窗戶上的煙熏痕跡和窗柱的金屬變色痕跡重于南側。鐵皮棚西側鐵皮墻上部鐵支架金屬變色嚴重,鐵皮棚下部衣物完好,無過火痕跡。
3、布匹貨架靠北墻放置,貨架上方天花板抹灰層全部剝落,呈現裸露的鋼筋,東側天花板鋼筋裸露程度重于西側。貨架北側墻下部的瓷磚層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層局部爆裂;東側墻的抹灰層幾乎全部剝落;西側墻下部的瓷磚層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層局部爆裂,通往外置鐵皮棚的門框上部剝落變形,下部存在明顯煙熏痕跡。南側貨架的布匹全掉落在一層,貨架整體變色明顯,北側貨架向南彎曲變形,布匹向南側倒塌,金屬變色嚴重。
4、裁床靠南墻放置,天花板抹灰層剝落,呈現裸露的鋼筋,裁床西側及南側墻下部的瓷磚層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層局部爆裂。裁床鐵架存在金屬變色痕跡,裁床機器金屬變色痕跡嚴重,上部呈乳白色。
5、封閉樓梯西側墻面抹灰層全部剝落,北側墻面存在明顯的煙熏痕跡,上部抹灰層局部剝落,下部存在燒坑痕跡,且煙熏痕跡較重。樓梯下洗衣機上部存在金屬變色痕跡。樓梯門為防火門,防火門朝內一側上部保護層剝落,防火門整體金屬變形變色嚴重,且西側重于東側。墻面抹灰層全部剝落,天花板抹灰層剝落嚴重,出現裸露的鋼筋。西側墻下部的瓷磚層全部爆裂、上部抹灰層局部爆裂。
6、肩帶及布卷貨架上部存在過火痕跡,貨架北側墻面和天花板存在明顯的煙熏痕跡,西側墻面上部抹灰層局部剝落,下部瓷磚層爆裂嚴重。貨架東側木門內側煙熏痕跡較重。
(二)起火原因認定
1、據走訪了解,該作坊老板陳某某與員工劉某某在 12 月 3 日至 4 日期間曾因工資糾紛問題發生激烈口角,存在深刻的矛盾。老板陳某某、老板娘鄒某某、老板表弟陳某某及新溪西鄉干部張某某均可作證。
2、據從火場成功逃生的員工反映,當天火災發生前,他們正在上班,沒有聞到異常味道?;馂陌l生的很突然,火勢發展很迅猛,并伴有大量黑濃煙霧,很快整個建筑內充滿煙霧。
3、據老板娘鄒某某和員工陳某某、溫某某等人反映,火災發生時,第一時間發現煙氣的時候,場所內電路線路均正常。
4、在起火作坊東面道路對面房屋門口設有一監控探頭,經提取分析,監控主機系統時間比北京時間慢 13 分鐘(以下均指經校準時間)。監控中顯示,12 月 4 日 15 時 26 分 30 秒,路口出現一男子向該作坊方向走來,(左手提一物品,右手插褲兜,身穿黃色襯衣),15 時 26 分 40 秒時從監控中消失。15 時 27 分 33 秒,監控顯示,該男子(手未提物品)朝遠離作坊方向跑(往路口走去),15 時 27 分 40 秒消失。隨后,火災發生,濃煙四滾。后經多人辨認,該男子與員工劉某某行為舉止高度吻合。
5、正門北側電線桿上設有電表箱,入戶線經北墻與東墻交界處上方穿墻引入,沿北墻至洗手間附近設一總電源開關,電線沿樓梯間引向其他樓層。經勘驗,首層電線絕緣外皮基本燒失,多股銅芯基本完好,未發現有電氣線路短路痕跡。
6、根據現場火災燃燒特征,不屬陰燃等微小火源所致的特征?,F場勘驗中首層起火部位未發現有蚊香架、電熱爐具等物品殘骸。
7、建筑內原料及成品、半成品,原料中多為海綿、化纖布料等,不具自燃屬性,故可排除自燃引起。
8、根據氣象資料顯示,火災發生時未出現雷雨天氣,不具備雷擊致災的條件。
9、地面經清理,發現多處存在液體流淌痕跡。其中,距建筑北墻 1.6 米處,距東側木門 0.4 米處,存在東西長 0.4 米,南北寬 0.3 米的液體流淌燃燒痕跡。封閉樓梯一層樓梯踏步及轉角平臺存在液體流淌的燃燒痕跡,封閉樓梯一層防火門正前方地面存在南北長 2.4 米,東西寬 1.3 米的地面爆裂區域。另一柱體朝南地面有明顯的弧形液體流淌痕跡,痕跡東西寬達 40 毫米,南北長達60 毫米。這表明地面多處存在液體燃燒痕跡,樓梯間及防火門附近存在猛烈燃燒的痕跡。10、12 月 4 日 21 時許,員工劉某某在揭陽普寧市被警方抓獲,并對其放火事實供認不諱。
綜上所述,該火災可以排除電氣原因、遺留火種、雷雨、自燃引起火災的可能,結合該火災發展猛烈、起火部位地面上有易燃液體燃燒痕跡、和起火部位出現的低位燃燒痕跡等特征且犯罪嫌
疑人的供認,認定該火災為人為放火所致。
四、火災責任及處理情況
該起火災系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放火所致,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死刑。截至本書成稿時,該案已進入司法復核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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