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級消防綜合能力基礎知識三


編輯推薦:2021一消綜合能力基礎講義匯總
部門規章
據不完全統計,公安部和其他部門制定了近20部與消防工作相關的部門規章。本節主要介紹與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工作相關的九部部門規章。
一、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該規章共23條。
(一)概念
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等室內場所。
(二)消防行政許可辦理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三)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及管理要求
39號令第六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包括設置場所、防火分區設置、內部裝修設計、安全疏散、應急照明設置、電氣線路敷設以及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技術要求等內容。同時,39號令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設定了禁止性條款,規定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等。
(四)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指定專人在營業期間、營業結束后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10章48條。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確定
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兩項責任制落實
單位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級、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建立起單位內部自上而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嚴格實行管理;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條件;強化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明確單位動火作業要求;明確單位禁止性行為和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六)加強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消防設施、器材應當依法進行維修保養檢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按照規定及時、堅決的整改。
(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四類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單位應當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預案進行一次演練;其他單位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八)建立消防檔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的消防檔案,并統一保管、備查。其他單位也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三、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第109號)經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長辦公會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督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37條。
(一)部門管理職責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監、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并結合本部門職業管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執業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二)消防安全培訓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設工地宣傳和明火作業管理等,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類學校、居(村)委員會、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旅游景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
(三)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四)獎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依法對不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
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范圍
119號令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定具有規定情形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四)老師評審制度
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等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組織老師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老師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五)執法聯動機制
對建設、施工、設計、工程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五、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0號,以下簡稱120號令)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2條。
(一)適用范圍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二)消防監督檢查形式
包括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五種形式。
(三)分級監管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并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
2.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四)火災隱患判定
具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六、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二)管轄分工
根據具體情形分為地域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和特殊管轄。火災事故調查一般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分工進行。
(三)調查程序
具有規定情形的火災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除依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災事故,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四)復核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五)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調查處理。
七、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以下簡稱122號令)經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發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4條。
(一)適用范圍
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市場準入
1.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2.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制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2.銷售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3.使用者責任和義務。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監督檢查
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分別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
對生產者、銷售者的消防產品違法行分別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各類場所在使用領域存在的消防產品違法行為以及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號,以下簡稱號令)經2013年月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3年月日發布,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59條。
(一)資質許可制度
根據《消防法》,明確國家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規定鼓勵依托消防協會成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同時規定消防協會、消防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不得從事營利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進行行業壟斷。
(二)分級和條件
一是根據消防技術服務的實踐和市場需要,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二是針對不同類別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技術服務需求,統一從業門檻,從法人資格、辦公場所、注冊資本、儀器設備、從業人員、執業業績等方面對其資質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在資質條件中規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為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設置重要保障條件。
(三)資質許可程序
一是明確許可主體。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批;其中,對擬批準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書面復核。二是規定許可程序。規定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具體規定了申請材料內容、申請受理、審查時限等要求。三是引入老師評審機制。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審批期間應當組織老師評審,對申請人的場所、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老師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四是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持續符合資質條件,保證服務質量,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申請,并規定了不予辦理續期手續的條件。
(四)規范服務活動
一是規定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和要求。分別規定了各級各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范圍,明確其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負責。二是設立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設技術負責人,對技術服務結論性文件進行技術審核把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承接具體業務時,應明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較高等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三是規定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應當制作包含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修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其維護保養檢測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滅火器上予以公示。四是規定備案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將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目錄及書面結論文件予以備案。五是明確禁止行為。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作出6項具體的禁止行為規定。
(五)監督管理
一是明確監督檢查主體和監督抽查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消防技術服務質量開展監督抽查。二是明確舉報核查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執業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三是規定信息公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公布消防技術服務的有關信息,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四是完善法律責任規定。根據《消防法》、《行政處罰法》和部門規章的權限具體設定了相關行政處罰并規定了法定救濟途徑等。
九、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經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于2011年3月15日發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5章21條。
(一)調整對象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二)處理權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1.對應試人員的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對應試人員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責令離開考場。對應試人員擾亂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考試工作人員的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救濟權利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小編提示您為避免錯過2021年一消考試報名、繳費、資格審核等時間,您可以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以上內容是環球網校一級消防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的"2021年一級消防綜合能力基礎知識",更多模擬試題、歷年真題、高頻考點、備考攻略請點擊下面“免費下載”頁面進行下載學習。
最新資訊
- 備考過程中如何高效記憶消防規范中的數字類考點2025-07-14
- 2025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知識點匯總2025-06-05
- 2025年消防工程師備考資料選擇策略2025-05-30
- 2025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點:工業建筑耐火等級2025-05-29
- 2025年一級消防工程師考點: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要求2025-05-28
- 2024年一級消防《技術實務》真題考點: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2025-05-19
- 2024年一級消防《綜合能力》真題考點:防煙分區設置2025-05-19
- 2024年一級消防《技術實務》真題考點: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組成2025-05-12
- 2024年一級消防《綜合能力》真題考點:消防控制室的設備監控要求2025-05-12
- 2025年一級消防工程師思維導圖: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