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備考:建筑防火間距


1.防火間距的確定原則:防止火災蔓延、保障滅火救援場地需要,節約土地資源,防火間距的計算。
2.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低層建筑,保持6-10米的防火間距;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定為6米;其他三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基礎上有所增加。
3.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構建,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4.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米,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
5.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以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照規定減小2米,單多層戊類廠房與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規定為一二級10米,三級12米,四級14米。
6.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照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
7.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米。
8.兩座丙丁戊類廠房(或廠房與倉庫)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照規定減少25%. 9.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或廠房與倉庫),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面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時,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設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水幕,或設置防火卷簾時,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米,丙丁戊類廠房(或廠房與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米。
10.發電廠的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以按照單臺確定。
11.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米,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
12.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規定的距離,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13.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米,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14.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米。(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既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常溫下遇水能引起燃燒的物質))(1.閃點小于28℃的液體;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6.受撞擊摩擦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發生爆炸的物質)
15.單層、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根據一二級,三級,四級的防火間距分別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間距減少2米。
16.乙丙丁戊類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是丙類不應小于6米,丁戊類不應小于4米,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的規定,其防火間距不限。
17.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米,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與甲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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