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答題】
張某是某食品銷售公司的職工,在入職時,張某與公司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來張某又主動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合同,后因公司與客戶終止了合作關系,公司就以客觀的條件變化為由,單方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且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后張某將該情況反映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以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賠償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要求公司再賠償一筆經濟補償金。
請根據所學知識,對該案例進行評析。
參考答案: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二次固定勞動期限,除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勞動者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賠償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如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予支持賠償。本案中,勞動者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B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予支持。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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