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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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系;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后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類型 | 無效合同 |
可撤銷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主要形成原因 | 內容違法 | 意思表示瑕疵 | 主體不合格 |
合同簽訂當時 | 無效 | 有效 | 不確定 |
合同最終效力 | 無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
法律后果
|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 | 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權 | 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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