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基礎知識: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摘要】一級建造師考試專業性強,知識點多且雜。在各位考生備考的過程中,如果能將知識點系統記憶,對于考點的融會貫通至關重要。本文為201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基礎知識: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希望大家通過此文對時間方面的知識點聯系記憶。希望能助各位一級建造師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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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的時限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公布內容應與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結合,形成信用檔案,內部長期保留。
(二)公布的內容和范圍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有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在本地區統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場綜合監管信息系統,要逐步與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布。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暫行辦法》規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5)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6)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7)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8)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9)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10)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公?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三)公告的變更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對發布有誤的信息,由發布該信息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根據被曝光單位對不良行為的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證信息的準確和有效。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并在相應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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