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建法規知識點:證據的應用
更新時間:2015-09-06 15: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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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一級建造師考試專業性強,知識點多且雜。在各位考生備考的過程中,如果能將知識點系統記憶,對于考點的融會貫通至關重要。本文為2015年一建法規知識點:證據的應用;希望大家通過此文對時間方面的知
【摘要】一級建造師考試專業性強,知識點多且雜。在各位考生備考的過程中,如果能將知識點系統記憶,對于考點的融會貫通至關重要。本文為2015年一建法規知識點:證據的應用;希望大家通過此文對時間方面的知識點聯系記憶。希望能助各位一級建造師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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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對象
1.證明對象的范圍
(1)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事實。
(3)證據事實。
(4)習慣、地方性法規。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正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舉證責任
1.一般原則
誰主張,誰舉證。
2.舉證責任的倒置
(1)針對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張的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方法。
(2)必須由法律規定。
(3)如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三)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收集證據的方法:
(1)當事人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
(3)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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