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管理教材:1Z206042 工程保險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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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6042 工程保險的內容
一、保險概述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保險保障的目標和實體,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可以是財產或與財產有關的利益或責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體。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和人身保險(包括人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兩大類,而工程保險既涉及財產保險,也涉及人身保險。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表現,簡稱保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當保險金額接近于或等于財產的實際價值時,就稱為足額保險或等額保險。當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小于其實際價值時稱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高于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則稱為超額保險。對超額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補償責任,即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投保獲得額外利益。
3.保險費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轉嫁風險支付給保險人的與保險責任相應的價金。投保人繳納保費是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保險費的多少由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兩個因素決定。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應予承擔的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對各類保險都編制了標準化的格式條款,因此保險責任可以劃分為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基本責任是指標準化的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的直接和間接責任;特約責任是指標準化保險合同規定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而需另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在保險合同內特別注明承保負擔的一種責任。
保險受益人投保后,并非將不可合理預見的風險全部轉移給了保險人,保險合同內都有除外責任條款,除外責任屬于免賠責任,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范圍。各類保險合同由于標的的差異,除外責任不盡相同,但比較一致的有以下幾項:
(1)投保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因被保險人不忠實履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損失;
(3)戰爭或軍事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4)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乙
二、工程保險的概念
工程保險是對以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財產、人身和建設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為對象的保險的總稱;是對建筑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機具、設備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提供的經濟保障;是業主和承包商為了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以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建設工程本身、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以及與之有關聯的人作為保險對象,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投保人將威脅自己的工程風險通過按約繳納保險費的辦法轉移給保險人(保險公司)。如果事故發生,投保人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取得損失補償,以保證自身免受或少收損失。其好處是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險費,換得遭受大量損失時得到補償的保障,從而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業主和承包商投保后仍須預防災害和事故,盡量避免和減少風險危害。工程保險并不能解決所有的風險問題,只是轉移了部分重大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害,業主和承包商仍然要采取各種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災害發生,并阻止事故的擴大.
三、工程保險種類
按照國際慣例以及國內合同范本的要求,施工合同的通用條款對于易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投保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投保范圍包括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承包人設備保險等。
1.工程一切險
按照我國保險制度,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兩類。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事件使工程本體受到損害,已支付進度款部分的工程屬于項目法人的財產,尚未獲得支付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屬于承包人的財產,因此要求投保人辦理保險時應以雙方名義共同投保。為了保證保險的有效性和連貫性,國內工程通常由項目法人辦理保險,國際丁程一般要求承包人辦理保險。
如果承包商不愿投保工程一切險,也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機具設備、臨時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別進行保險,但應征得業主的同意。一般來說,集中投保工程一切險,可能比分別投保的費用要少。有時,承包商將一部分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勞務等分包給其他分包商,他可以要求分包商投保其分擔責任的那一部分保險,而自己按扣除該分包價格的余額進行保險。
2.第三者責任險
該項保險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導致項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賠償。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也應是項目法人和承包人。該險種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險中。
在發生這種涉及第三方損失的責任時,保險公司將對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賠款和發生訴訟等費用進行賠償。但是應當注意,屬于承包商或業主在工地的財產損失,或其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現場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職工的傷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而屬于工程一切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范圍。
3.人身意外傷害險
為了將參與項目建設人員由于施工原因受到人身意外傷害的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應對從事危險作業的工人和職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此項保險義務分別由發包人、承包人負責對本方參與現場施工的人員投保。
4.承包人設備保險
保險的范圍包括承包人運抵施工現場的施工機具和準備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及設備。 我國的工程一切險包括此項保險內容。
5.執業責任險
以設計人、咨詢人(監理人)的設計、咨詢錯誤或員工工作疏漏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為保險標的。
6.CIP保險
CIP是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縮寫,意思是“一攬子保險。 CIP保險的運行機制是,由業主或承包商統一購買“一攬子保險”,保障范圍覆蓋業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內容包括勞工賠償、雇主責任險、一般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CIP保險的優點是:
(1)以最優的價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圍;
(2)能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
(3)降低賠付率,進而降低保險費率;
(4)避免訴訟,便于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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