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經濟教材:1Z103082 合同價款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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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3082 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以下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物價變化;
(8)暫估價;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1)誤期賠償;
(12)索賠;
(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合同價款調整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后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只要對承發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一2013規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量法規變化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但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三、項目特征不符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中規定: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其中第一條規定了項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項目特征是構成清單項目價值的本質特征,單價的高低與其具有必然聯系。因此,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則,承包人無法報價。
而當項目特征變化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綜合單價。例如:招標時,某現澆混凝土構件項目特征描述中描述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5,但施工圖紙本來就表明(或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30,很顯然,這時應該重新確定綜合單價,因為C25與C30的混凝土,其價格是不一樣的。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增減變化必然帶來合同價款的增減變化。而導致工程量清單缺項的原因,一是設計變更,二是施工條件改變,三是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對這部分的規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規范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條件、地質水文、工程變更等變化以及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人專業水平的差異,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間,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工程量偏差過大,給綜合成本的分攤帶來影響,如突然增加過多,仍然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發包人不公平;而突然減少過多,仍然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承包人不公平。并且,有經驗的承包人可能乘機進行不平衡報價。因此,為維護合同的公平,應當對工程量偏差帶來的合同價款調整做出規定。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對這部分的規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間,當予以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下述兩條規定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2)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l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3)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l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2×(1+15%)時,可不調整。
六、計日工
計日工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此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對計日工生效計價的原則做了以下規定: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相關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規范中進度款的相關條款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
七、物價變化
施工合同履行時間往往較長,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起伏引起價格波動的現象,該種變化一般會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減少,進而影響到合同價格調整,最終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的權益。
因此,為解決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引起合同履行的風險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適度風險適度調價的制度,亦稱之為合理調價制度,其法律基礎是合同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原則。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方法(如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同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應予調整的價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不適用上述規定,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如前所述,物價變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有價格指數調整法和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對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中有如下規定:
(一)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二)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發包人復核,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差額的依據。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計價規范中計價風險相關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例1Z103082-3】 ××工程在施工期間,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了人工費調增10%的文件,適用時間為××年×月×日,該工程本期完成合同價款1576893.50元,其中人工費283840.83元,與定額人工費持平,本期人工費應否調整,調增多少?
解:因為人工費與定額人工費持平,則低于發布價格,應予調增:
283840.83×10%=28384.08元
(2)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以下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1)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施工期問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3)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4)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確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確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3個工作日不予答復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報經發包人核對即白行采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確認調整合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前述基準價格是指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專用合同條款中給定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該價格原則上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編制。
(3)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時,按其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例IZ103082-4】 ××工程約定采用價格指數法調整合同價款,具體約定見表1Z103082-1數據,本期完成合同價款為:1584629.37元,其中:已按現行價格計算的計日工價款為5600元,發承包雙方確認應增加的索賠金額2135.87元,請計算應調整的合同價款差額。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適用于價格指數調整方法)表IZ103082-1
工程名稱:××工程 標段: 第1頁共l頁
序號
|
名稱、規格、型號
|
變值權重
B
|
皋本價格指數
F0
|
現行價格指數
Ft
|
備 注
|
1
|
人工費
|
0.18
|
110%
|
121%
|
|
2
|
鋼材
|
0.11
|
4000元/t
|
4320元/t
|
|
3
|
預拌混凝土C30
|
0.16
|
340元/m3
|
353元/m。
|
|
4
|
頁巖磚
|
0.05
|
300元/千匹
|
318元/千匹
|
|
5
|
機械費
|
0.08
|
100%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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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定值權重A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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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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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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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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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單價低于基準價.按基準價算,已超過約定的風險系數,應予調整。
308+310×0.45%=308+1.395=309.40元
(2)C25:335÷325-l=3.08%
投標單價高于基準價,按報價算,未超過約定的風險系數,不予調整。
(3)C30:345÷340-1=1.47%
投標單價等于基準價,按基準價算,未超過約定的風險系數,不予調整。
【例IZ103082-6】某工程合同總價為1000萬元。其組成為:土方工程費100萬元,占10%;砌體工程費400萬元,占40%;鋼筋混凝土工程費500萬元,占5000這三個組成部分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占工程價款85%.人工材料費中各項費用比例如下:
(1)土方工程:人工費50%,機具折舊費26%,柴油24%。
(2)砌體工程:人工費53%,鋼材5%,水泥20%,骨料5%,空心磚12%,柴油5%。
(3)鋼筋混凝土工程,人工費53%,鋼材22%,水泥10%,骨料7%.木材4%.柴油14%。
假定該合同的基準日期為2012年1月4日,2012年9月完成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的10%,有關月報的工資、材料物價指 如表1Z103082-3所示。 (注:Ftl;Ft2;Ft3……;Fm等應采用8月份的物價指數)。求2012年9月需要調整的價款差額。
工資、物價指數表 1Z103082-3
費用名稱
|
代號
|
2012年1月指數
|
代號
|
2012年8月指數
|
人工費
|
F01
|
100.0
|
Ft1
|
116.0
|
鋼材
|
F02
|
153.4
|
Ft2
|
187.6
|
水泥
|
F03
|
154.8
|
Ft3
|
175.0
|
骨料
|
F04
|
132.6
|
Ft4
|
169.3
|
柴油
|
F05
|
178.3
|
Ft5
|
192.8
|
機具折舊
|
F06
|
154.4
|
Ft6
|
162.5
|
空心磚
|
F07
|
160.1
|
Ft7
|
162.0
|
木材
|
FOB
|
142.7
|
Ft8
|
159.5
|
解:該工程其他費用,即不調值的費用占工程價款的15%,計算出各項參加調值的費用占工程價款比例如下:
人工費:(50%×l0%+53%×40%@53%×50%)×85%≈45%
鋼 材:(5%×40%+22%×50%)×85%≈11%
水 泥:(20%×40%+10%×50%)×85%≈11%
骨 料:(5%×40%+7%×50%)×85%≈5%
柴 油:(24%×10%+5%×40%+4%×50%)×85%≈5%
機具折舊:26%×10%×85%≈2%
空心磚:12%×40%×85%≈4%
木 材:4%×50%×85%≈2%
不調值費用占工程價款的比例為:15%
根據公式(1Z103082-5),得
通過調值,2012年9月需要調整的價款差額為13.27萬元,即實得工程款比原價款多13.27萬元。
八、暫估價
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實踐中,恰當的做法是仍由總承包中標人作為招標人,采購合同應由總承包人簽訂。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總承包招標時,專業工程設計深度往往不夠,一般需要交由專業設計人員設計。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慮,國際上一般由專業承包人員負責設計,以納入其專業技能和專業施工經驗。這類專業工程交由專業分包人完成是國際工程的良好實踐,目前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也已經比較普遍。公開透明地合理確定這類暫估價的實際開支金額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總承包人與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組織的招標。
例如:某工程招標,將現澆混凝土構件鋼筋作為暫估價,為4000元/t,工程實施后,根據市場價格變動,將各規格現澆鋼筋加權平均認定為4295元/t,此時,應在綜合單價中以4295元取代4000元。
暫估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單價確定后,在綜合單價中只應取代原暫估單價,不應再在綜合單價中涉及企業管理費或利潤等其他費的變動。
九、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例1Z103082-7]某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承包人及時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索賠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要求補償的經濟損失如下:
(1)在建工程損失26萬元。
(2)承包人受傷人員醫藥費、補償金4.5萬元。
(3)施工機具損壞損失12萬元。
(4)施工機具閑置、施工人員窩工損失5.6萬元。
(5)工程清王甲、修復費用3.5萬元。
逐項分析以㈨勺經濟損失是否補償給承包人,分別說明理由。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補償金額為多少元?
解:(1)在建工程損失26萬元的經濟損失應補償給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受傷人員醫藥費、補償費4.5萬元的經濟損失不應補償給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承發包雙方的人員傷亡,分別各自承擔。
(3)施工機具損壞損失12萬元的經濟損失不應補償給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工機械設備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4)施工機具閑置、施工人員窩.工損失5.6萬元的經濟損失不應補償給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機械設備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工程清理、修復費用3.5萬元的經濟損失應補償給承包人。理由: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補償金額:264-3.5=29.5萬元
十、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除了根據標準規范、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外,還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按部就班地進行施工作業。因為有些施工流程必須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例如,現澆混凝土必須有一定時間的養護才能進行下一個工序,刷油漆必須等上道工序所刮膩子干燥后方可進行等。所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據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作了以下規定:
(1).工程發包時,招標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丁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將其量化。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趕工費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費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報酬,不經濟使用人工的補貼等;②材料費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經濟使用材料而損耗過大,材料提前交貨可能增加的費用以及材料運輸費的增加等;③機械費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機械設備投入,不經濟的使用機械等。
十一、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等確認的費用。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合同的規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則暫列金額余額歸發包人所有。
例如:根據上述定義,暫列金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某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暫列金額及擬用項目如表1Z103082-4,投標人只需要直接將招標工程量最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納入投標總價,并且不需要在所列的暫列金額以外再考慮任何其他費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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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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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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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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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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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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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車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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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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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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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設計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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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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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造偏差和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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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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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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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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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凋整和材料價格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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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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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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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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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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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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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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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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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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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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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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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招標人填寫,如不能詳列.也可只列暫列金額總額,投標人應將上述暫列金額計人投標總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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