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經濟教材: 1Z102042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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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2042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一、所得稅的概念
所得稅是指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規定交納的稅金,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二、所得稅的計稅基礎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一)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人。
(2)提供勞務收入,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兇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9)其他收入,企業取得的除上述第1項至第8項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收入總額中,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扣除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人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4.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6.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7.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10.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
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資產的稅務處理
1.計稅基礎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2.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同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片拍勺同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同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4)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白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5.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同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同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6.其他支出的稅務處理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7.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8.存貨的稅務處理
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3)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三、所得稅費用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四、稅收優惠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lS%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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