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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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11分,23分,12分、14分)
一、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2分,3分,0分,1分)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1)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
(2)民事糾紛的特點
1)法律地位平等
2)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可處分性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1)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2)行政行為的特點:
1)執行法律的行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體單方意志性
4)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二)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
(1)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請仲裁或訴訟后仍然可以和解。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注:不能制作調解書,教材錯誤),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3)和解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當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請求法院調解,制作調解書(注:不能制作裁決書),產生法律效力。
(4)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5)在執行中達成的和解協議,產生結束執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對方當事人只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2、調解
(1)調解類型
1)人民調解:一般無法律約束力,但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并經裁定協議有效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專業機構(中國國際商會和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無法律約束力)
3)爭議評審機制的規定(無法律約束力)
4)行政調解(無法律約束力)
5)仲裁調解(有法律約束力)
6)法院調解(有法律約束力)
(2)調解協議自最后一方簽字時生效
(3)對行政調解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3、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要有仲裁協議)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
(5)快捷性(一裁終局)
(6)執行的強制性和廣泛性
4、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5、爭議評審機制:評審組的建議或裁決不具有強制力,不接受仍可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三)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行政復議:審查合法性、適當性
2、行政訴訟:審查合法性
3、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基本關系:
(1)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將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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