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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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4分,8分,8分,4分)
(一)竣工驗收的主體和法定條件
1、竣工驗收主體: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二)施工單位應提交的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三)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等驗收的規定
1、竣工規劃驗收
(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
(2)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2、消防驗收
(1)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2)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構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3、環保驗收
(1)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2)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3)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4、建筑工程節能驗收(略)
(四)竣工結算、質量爭議的規定
1、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下列情形,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4、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五)竣工驗收報告備案的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4)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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