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1Z308026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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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26 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并列的獨立程序。審判程序是產生裁判書的過程,執行程序是實現裁判書內容的過程。
一、執行程序的概念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
二、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移交執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依據。執行根據是執行程序發生的基礎,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執行根據主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3)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2008年1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四、執行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直接移交執行
對于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具有給付或者履行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包括先予執行的撫恤金、醫療費用等);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
五、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一)委托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二)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2.案外人提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該訴訟由執行法院管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 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 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六、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在執行 中,執行措施和執行程序是合為一體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主要有:(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 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 隱匿地進行搜查;(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2012年8月經修改后頒布的《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7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2013年8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對于執行措施增加了如下內容: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書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 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具體包括:(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2)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4) 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 產變動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 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對被 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 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 他措施。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向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信息,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3.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人、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5.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絡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七、執行中止和終結
(一)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二)執行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案例】
1.背景
某建筑公司訴某開發公司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終審判決開發公司應在2008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300萬元,建筑公司勝訴。但開發公司沒有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支付欠款。2010年9月,建筑公司的領導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有關人員匯報說:公司現在才申請強制執行,已超過規定的6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法院不會再受理了,只能與開發公司協商解決。
2.問題
建筑公司有關人員的說法是否正確,該公司還能否對開發公司的欠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分析
建筑公司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是6個月,但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兩年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果本案沒有《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第1款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該建筑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兩年期間應于2010年11月11日截止,即建筑公司應當在此前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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