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1Z30801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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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1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該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基本特點是:(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 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 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 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 不調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 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 行審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1989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外,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申請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糾紛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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