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1Z30604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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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604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6)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2)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7)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三、事故調查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四、事故責任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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