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教材解析:1Z306026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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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6026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于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一、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不認真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的,應依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不認真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施工管理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以上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三、施工作業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資格證書:(1)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或者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3)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撤銷資格證書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資格證書:(1)依法不予延期的;(2)持證人逾期未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的;…… (4)考核發證機關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規定,嚴肅追究安全培訓責任。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后再上崗,并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
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制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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