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條例和23號令對一建法規新教材的影響:評標


2014年一建教材將有部分改動,編委會強調今年命題要與工程實踐進一步接軌,也就是會進一步增加通過的難度。那么新教材到底會在哪些方面作出改動呢?小編將帶大家詳細分析一下2014年一級建造師教材改版相關問題。
評 標
招投標六大程序: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簽約
筆者且針對此六大程序,分別以六份資料進行針對性的分析。
此資料為對第一大程序――評標的分析。
一、影響分析
1、評標程序
【注意】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的規定不再適用。13年九部委23號令對《評標委員會與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0條進行修訂,將“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修改為“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
2、否決投標
【注意】原規定不再適用。23號令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三)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四)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五)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六)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以上規定,基本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否決投標的條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否決投標條件進行修訂,原規定不再適用。23號令將第五十條修改為: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以上規定,基本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否決投標的條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對《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否決投標條件進行修訂,原規定不再適用。23號令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標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以上規定,基本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否決投標的條件一致。
3、重新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有4個條文規定了重新招標情形:
1)第34條規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將34條3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2)第28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將28條3款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3)第41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將41條3款修改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否決一部分投標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4)第55條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九)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注意】13年九部委23號令將55條修改為: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二、重點點評
1、評標方法
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政府采購項目
施工招標投標貨物招標投標
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簽訂合同,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并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了招標服務費后未中標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
未中標的投標有效期期滿后30日中標的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
2、推薦中標候選人
【注意】根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35條的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在商務、技術條款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時,評標價格最低者為推薦中標人;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綜合得分最高者為推薦中標人。《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范(試行)》第22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因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中,推薦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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