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
(一)概念
1.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協議。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協議。
2.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發生仲裁。
(二)類型
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2.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協議書。
(三)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簽訂后即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仲裁,失去向法院起訴的權利。
2.對法院: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3.對仲裁機構: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條件。
(四)內容(須同時具備)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協議效力確認的方式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有效,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六)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6條)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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