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
(一)一審程序
1.起訴
起訴的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
2.審查與受理
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審查前的準備
4.開庭審理
(1)準備開庭
(2)法庭調查陳述
?、佼斒氯岁愂?
?、诟嬷C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鑒定結論;
?、菪x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制作判決書并公開宣判,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應該在立案后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需要再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二)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并不是每一個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一審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程序也因無當事人的上訴而無從發生,當事人的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前提。
1.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2)上訴對象必須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
(3)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
?、倥袥Q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诓枚ǖ?,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2.審理方式
(1)開庭審理
(2)徑行裁判
3.二審對案件的裁判
(1)維持原判決
(2)依法改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發回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4)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認定事錯誤或不清,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
4.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
(1)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2)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3)對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1.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再審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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