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財產保全
更新時間:2013-12-31 1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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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規》精要考點: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
(一)概念
財產保全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藏、毀滅等情形從而將會造成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難使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時,根據利害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
(二)種類
1.訴前財產保全:保全后15日內起訴。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
采取訴前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2.訴訟財產保全
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及范圍
1.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請求的范圍一般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指本案的標的物。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四)財產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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