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
(一)管轄概念
管轄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國法院的級別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
(4)最高級人民法院
3.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4.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5.各地的標準不同
6.各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轄
1.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特殊地域管轄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施工合同和不動產是不一樣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設合同;不動產糾紛是建成的不動產發生的糾紛。
(四)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的,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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