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是指7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1.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
2.包括電報和電子郵件。
3.書證應提供原件。
4.如提供復印件,但無法與原件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二)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1.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2.如提供復制品,但無法與原物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三)視聽資料
1.視聽資料易于通過技術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論據。
2.對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的資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四)證人證言
1.不出庭可提交書面證言。
2.與一方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五)當事人陳述
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六)鑒定結論
1.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的鑒定結論。
2.申請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3.鑒定失效的情況:
(1)鑒定機構或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格;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其他。
4.對有缺陷的鑒定:
(1)補充鑒定;
(2)重新質證;
(3)補充質證;
(4)重新鑒定(最嚴重)。
(七)勘驗筆錄
1.應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
2.當事人或當事人成年家屬應到場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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