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保證


保證
1.保證的概念
(1)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債務人。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對保證的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保證人的資格條件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公民
(2)下列單位不可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的除外;
2)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與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除外。
4.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
(2)連帶保證(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也采用)
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5.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可由合同約定。
(2)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3)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要求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內的合同變更
1)債權人轉讓債權,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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