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6種原因)
因履行而終止(清償)
因解除而終止(協議或行使解除權)
因抵銷而終止(互負債務,對等消滅)
因提存而終止(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債務而終止(債權人依法放棄債權)
因混同而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2.合同解除的分類:
(1)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就消滅有效合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2)單方解除
一方可以在行使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情況下,單方解除。
3.協議解除
(1)條件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2)程序
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產生新合同,以新合同來解除原合同,按合同訂立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規定要辦理批準登記的,依照規定。
4.單方解除
(1)條件
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設定。
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2)當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程序
1)法律規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4)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債務,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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