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精要考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概述
1.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2.實質:政府行為
3.主體: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站)
4.目的: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
5.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6.方式:政府認可的第三方監督
7.內容: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主體的質量行為
8.手段:施工許可證制度、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1.主體
(1)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政府委托認可的第三方,即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能。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性質
(1)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
(2)機構及監督人員,均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2.主要任務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工程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后5日內)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四)政府監督與監理的區別
|
企業類別 |
監理 |
工程質量監督 |
|
性質 |
企業行為 |
政府行為 |
|
委托 |
設單位委托 |
由政府部門委托 |
|
依據 |
法律、法規 |
法律、法規 |
|
監督管理對象 |
主要是施工單位及施工行為 |
建設各方主體 |
(五)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1.時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
2.備案主體:建設單位
3.備案內容: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
4.備案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時向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重大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
(七)法律責任
1.不及時如實報告重大質量事故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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