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規》預習: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合同中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務法律關系并不因此而變更。
1)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即債務人本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而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也被稱作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此種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第一,與向第三人履行的情況相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并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僅是債務履行的輔助人;第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特別是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第三,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時,對債權人不得造成消極影響,即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依據法律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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