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106)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解析]
1.《考試用書》的該部分內容,關鍵也是要把法條內容掌握準確。
2.舉例說明不安抗辯權: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必須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應該先履行其債務,然后再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現在能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業主將無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確切證據證明業主馬上就要破產倒閉,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這種權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稱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將來發生的事情沒有把握(例如業主能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確切證據”,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暫時不履行狀態),而不是“終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條的一系列規定,例如及時通知義務,提供擔保應恢復履行,以及在什么條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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