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45)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一)人力資源管理
1.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重點解析]
掌握需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的崗位:即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對一般從業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重點解析]
此處應理解為:所有的從業人員都要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重點解析]
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這一點在本書中反復出現,需要掌握。
(二)物力資源管理
1.設備的日常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設備的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轉讓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4.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重點解析]
此處以理解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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