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37)


1Z301054 掌握聯合體投標
一、聯合體投標的含義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建設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據此,我們看到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特點:
(1)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
(2)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
[重點解析]
聯合體與合作體不同。聯合體是各成員單位與招標人僅簽訂一個共同的合同,而合作體則是以各成員單位互相配合的形式出現,但是各成員單位與招標人單獨簽訂合同。
二、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的規定,對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要求如下: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重點解析]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中的“相應”,指的是各成員單位需要具備自己承擔任務內的能力,而不是具備承擔整個項目的能力。
2.此處確定聯合體資質的條件與《建筑法》相同,都是要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但是,其差別在于《招標投標法》強調了“同一專業”,而《建筑法》沒有強調“同一專業”。這其實也沒有矛盾,因為《建筑法》是適合建筑工程的,不涉及到專業的進一步細分。而《招標投標法》是涉及到各專業的,涉及到進一步細分專業。
三、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及其連帶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l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重點解析]
上面這些規定需要掌握。
1.對于第1條而言,如果沒有共同投標協議,其所投的標書將被作為廢標。
2.對于第2條,是為了防止一個投標人同時投出幾個標書,即所謂的“撒大網捕小魚”。
3.對于第3條,是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員資質較低,導致聯合體資質不符合要求。
1Z301054 掌握聯合體投標
一、聯合體投標的含義
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建設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據此,我們看到聯合體投標具有以下特點:
(1)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投標人組成;
(2)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
[重點解析]
聯合體與合作體不同。聯合體是各成員單位與招標人僅簽訂一個共同的合同,而合作體則是以各成員單位互相配合的形式出現,但是各成員單位與招標人單獨簽訂合同。
二、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的規定,對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要求如下: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重點解析]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中的“相應”,指的是各成員單位需要具備自己承擔任務內的能力,而不是具備承擔整個項目的能力。
2.此處確定聯合體資質的條件與《建筑法》相同,都是要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但是,其差別在于《招標投標法》強調了“同一專業”,而《建筑法》沒有強調“同一專業”。這其實也沒有矛盾,因為《建筑法》是適合建筑工程的,不涉及到專業的進一步細分。而《招標投標法》是涉及到各專業的,涉及到進一步細分專業。
三、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及其連帶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l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
(1)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2)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
(4)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5)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重點解析]
上面這些規定需要掌握。
1.對于第1條而言,如果沒有共同投標協議,其所投的標書將被作為廢標。
2.對于第2條,是為了防止一個投標人同時投出幾個標書,即所謂的“撒大網捕小魚”。
3.對于第3條,是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員資質較低,導致聯合體資質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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