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14)


1Z3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債的發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
[重點解析]
例如,承包商和業主簽訂了施工合同后,業主就有了一個債,即支付給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也有了一個債,即應該為業主修建工程。不要把債僅僅理解為錢,它事實上體現了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有多種表現形式。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重點解析]
1.不當得利,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通俗一點講,就是“損人利已”。
2.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錢,這就屬于不當得利。因為,這筆錢的獲得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同時獲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錢的基礎之上的。此時,如果失主找到了這個人,則這個人就有一個債,那就是要將這100元歸還給失主。
不當得利的內容需要相對重點關注。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重點解析]
1.通俗一點講,無因管理類似于“學雷鋒”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2.例如,某農民撿到了一頭牛,他就帶回家飼養起來。這種行為就屬于無因管理,因為這位農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來飼養牛。如果過了兩個月,失主
找來了,則他們雙方就都有了一個債:農民的債是將牛歸還給失主,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不當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個債,要支付給農民這兩個月用于飼養牛的工錢、草料錢等,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內容也要相對重點掌握。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因此,侵權行為會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稱為侵權行為之債。
[重點解析]
例如甲把乙打傷,則甲侵犯了乙的人身權利。由于這種侵權, 甲就有了一個債,他應該支付給乙醫藥費以及其他補償費用。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其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是有損于對方利益的行為,不同點在于侵權行為違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違約行為中當事人可能主觀故意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也可能當事人沒有過錯,只是由于外界客觀原因導致沒能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去履約。違約行為必須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侵權行為則不一定有合同存在,違反的是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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