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10)
1Z301032 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重點解析]
區分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是需要掌握的。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就在于法律是否對該行為的形式有規定,有規定的就是要式行為,沒有規定的就是不要式行為。區分的意義在于,對于要式行為,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去做,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效的行為。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不認定為有效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就認定是無效的行為。
例如,《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屬于要式行為。但是,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沒有采用書面的形式,也不能認為就當然無效。《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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