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86)


1Z301183 掌握勞動爭議的處理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我國《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據此,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書。與和解協議一樣,調解書也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只能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直接依法申請仲裁。
三、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內提出,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訴訟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詳見12303030民事訴訟法。
[重點解析]
1.這四種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需要掌握。第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即“協商”與“和解”是同一含義。
2.此處的仲裁是勞動仲裁,與《仲裁法》中的仲裁不完全一致,例如,《仲裁法》中的仲裁,其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排除了法院的訴訟管轄。而此處的勞動仲裁,則賦予了當事人訴訟的權利。
3.掌握《勞動法》第82條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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