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81)


1Z301162 了解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所謂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我國把建設用地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鄉(鎮)村建設用地,此外還包括臨時建設用地。
[重點解析]
從大的方面掌握這個分類。
一、國有建設用地
除法律規定的鄉(鎮)村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這里,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征用土地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并根據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法定標準給予征地補償。對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還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移民安置。
經批準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鄉(鎮)村建設用地
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或者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申請鄉(鎮)村建設用地,應按《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臨時建設用地
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臨時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建設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
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重點解析]
1.掌握臨時建設用地的期限。
2.“臨時”不能變“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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